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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职工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的事儿

/ 2014/4/24 15:39:54

1、我们公司新招一批员工,约定了试用期,请问公司是否需要跟他们就试用期一事签订合同了?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条规定可知,这种情况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但不能只约定试用期。实践中,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对于用工企业来说,仅就试用期签订合同并非必需。

2、退休后公司将我返聘,公司是否会与我再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退休后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退休人员与公司不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根据实践惯例,公司将已经享受退休金的员工返聘的,通常会与之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以此来避免出现的相关用工纠纷。

3、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也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还需要再签合同吗?如果需要的话,最好在什么时候签了?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需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应尽量在合同期满前征询劳动者的意见,达成一致后尽早签订劳动合同。

4、我们公司有个人突然人间蒸发了,怎么都联系不上,是不是代表着我们公司与这个人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答:不是的,发生这种情况,从公司的角度,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若解除合同,公司应该向该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和《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告知书》,如果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都无法实现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因招收录用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从劳动者的角度,如果其通过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擅自离职这段时间的基本生活费和相关保险费用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已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和《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告知书》提出抗辩,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经常会看到经济补偿中的N、N+1、2N,他们分别是什么意思了?

    答:通常N是指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实际工作年限的代称;

 N+1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N是指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的纠纷问题只是所有劳资纠纷中的冰山一角,更多的资讯请持续关注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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