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Do Best

平度案件法律分析

/ 2014/3/28 10:06:57

  326日青岛警方通报,“平度守地村民被烧死案”侦破,系村主任与承建商勾结,雇凶纵火,以致13伤的惨剧。这又是一起因为政府、开发商与被征土地农民因为征地而发生的血案。本人将从该案涉及的刑事、民事责任展开去,深入分析该案背后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刑事犯罪角度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现已查明,321日凌晨,李某、李显某、柴培某、刘长某4人受王月某指使(均为平度人),窜至现场实施纵火后逃跑。王月某是受崔连某(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和杜群某(杜家疃村主任)的指使实施犯罪。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

1、定罪

    结合上述的通报情况,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本人认为7名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故意不同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或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尽管存在纵火行为,13伤也因火所致,但是本案不能定性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放火罪,本案针对的是具体和特定的守地住在帐篷内几位村民,火势可以控制在特定的范围内,属于以放火的方式侵害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应根据故意杀人的目的和故意伤害的目的区分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7名犯罪嫌疑人意欲侵害的犯罪客体并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特定的在守地的几个村民。放火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

    然而,本案不同,本案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火势能够有效控制在几个帐篷范围内,属于特定的较小范围,没有也不足以威海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不构成放火罪。

2、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七名犯罪嫌疑人有分工、有组织、有安排,采取纵火的方式实施杀人或者伤害,从常识判断,针对串联帐篷进行纵火,对于可能发生的死亡或者伤害结果应当知道也能够预见。因为征地产生矛盾纠纷采取纵火伤害不惜杀人灭口,情节恶劣、手段不可谓不残忍歹毒。因此,对于本案的主犯建议判处死刑,从犯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二)崔连某(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和杜群某(杜家疃村主任)除涉嫌上述罪名外,还可能涉嫌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其他罪名。

    本案缘起于涉事土地的征地补偿事宜,几位村民出于单纯的保护自家土地的想法,自搭帐篷,自发守地,无论有没有影响到承建单位施工,承建商和村主任无论有多么大的意见,也不能雇凶杀人啊!这背后到底是一股多么强大的力量?涉事土地能够为承建商和村主任带来多么大利益,以至于他们要如此残忍歹毒雇凶纵火烧杀守地村民!村民不断向有关媒体记者反映,涉事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在村民不知情情况下进行了农转非改变土地性质,相关的土地补偿款到底有没有足额发放?甚至有村民反映征地补偿协议系伪造,签字按手印也是伪造。这种种疑云不得不让普通百姓想象其中存在的行贿受贿、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等等罪行。

    鉴于中纪委已经介入本案,建议中纪委组成专案调查小组,就本案纵火罪行、以及可能存在的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等进行深入调查,以儆效尤。

二、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受害人可以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住院费等各项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主张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三、本案背后涉事土地的相关评析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能够引起如此巨大的舆论效应的关键原因就是因为涉及到征收土地,每每爆出这种征地人命官司,总有两种不同声音,一种声音站在政府、开发商角度,要么对社会传言进行辟谣、再辟谣,要么对维权百姓进行抹黑、再抹黑;另一种声音则是农民、记者、公民,他们总是在对真相进行追寻、再追寻,对凶狠歹毒进行谴责、再谴责。本案同样无法逃脱这个定律。

(山西律师事务所)


本文链接:http://www.sxxgt.com/content/?279.html
分享到:

扫一扫关注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网易邮箱 工信招标投标平台 网站支持
©2021 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公司版权所有   |  联系电话:0351-8689102/8689103   |  地址:山西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际贸易中心B座1601室   |  晋ICP备18004322号-1